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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质量有问题可解约退租
2007-12-09 18:36:28 源自:贵阳房产网
  张某以月租金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租赁了一套市中心的住房,房东称装修和家具都是环保材料。可张某入住后,却出现眼睛红肿,呕吐等症状。

  其实在看房时,张某已经觉得室内气味难闻,但李某说,那是房屋长期关闭没有人住的缘故,开开窗就好了,屋内装修和家具都是环保的,对人体无害。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张某按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计9000元和中介费1500元,李某也按约于2007年5月向张某交付了房屋。但是,张某入住后一个月左右,渐渐发现身体有许多不适,呼吸不畅、喉咙发毛疼痛、口干、眼睛红肿,后来还有头疼、恶心的症状,皮肤出现红疱过敏反应。

  后来,张某找来质监部门前来检测室内的空气质量,结果,测试出这套单位的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超标。张某因无法继续在桂某的房屋内居住,只得到宾馆住宿。现在,双方已经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张某要求李某返还租金3000元、赔偿租房中介费1500元、医疗费约6000元、室内空气检测费800元、宾馆住宿费共5700余元。


  双方争持不下,结果对簿公堂。李某认为,张某提供的检验报告程序不对,并且该检测不适用已居住过人的房屋,只适用空房,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超标的依据,张某在外住宿费用也与之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于2007年6月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李某收回了房屋、退还张某6000元并结清了水电煤等各项费用。经质监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对该房屋的室内空气进行的检测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李某应当返还收取张某的全部租金并赔偿张某为此而支付的中介费、医疗费和检测费。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已退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要求赔偿住宿宾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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