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这栋主体结构已建成的别墅被贵阳花溪城管部门初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将有关卷宗报送贵阳市城管支队,一旦审批,将进行强制拆除。
90多万元买来的别墅推了重建
记者3月16日在花溪区花石路125号御溪山居找到了这栋拆了重建的别墅。这栋别墅位于御溪山居最里面的靠山处11栋位置,框架结构,4层。由于层高较高,高度相当于5层楼。楼房还外搭着脚手架,外墙已基本砌完,楼顶还立着墙柱。与其一墙之隔的第12栋三层别墅比起来,这栋别墅显得更高更大。
别墅前凌乱地堆满了砖块和砂料等,记者顺着楼梯爬上别墅第4层,看见两男一女三名工人在砌外墙。工人们不愿向记者透露别墅主人的信息,只是声称这栋别墅从去年底开始重建以来,他们一直都在,按天计酬,每天工资80元。
御溪山居原名清芷园,是一个以独体和联体别墅为主的高级住宅小区,由花溪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小区规划27栋,为地面三层结构。据花溪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御溪山居项目处项目经理于栖楚介绍,被业主拆掉重建的第11栋别墅,户型结构和其隔壁的第12栋基本一样,均为三层加露台,面积约260平方米,当初售价大约90多万元。于栖楚说,御溪山居物管去年底发现11栋的业主拆掉别墅重建之后,曾几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业主提供合法手续之后才能重建,11栋的业主也在物管发出的通知书上签了字,但后来别墅还是建了起来。
于栖楚还告诉记者,被拆了重建的11栋别墅是在花溪某高校工作的杨某和妻子王某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
别墅重建引起邻居不满
第11栋别墅拆了重建,引起了其邻居——第12栋业主李先生的不满。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7年3月在御溪山居购买了现在的12栋别墅,装修后,于去年9月份将自己的岳父岳母接到别墅颐养天年。去年11月底,邻居开始拆第11栋别墅进行重建。李先生怕施工影响老人休息,今年元月将老人送回了深圳。
2010年春节时,李先生回别墅一看,发现邻居家别墅已经建起了4层高。据李先生介绍,自己的别墅与邻居的别墅原有约6米的间距,而现在,邻居将新建的别墅楼整体向自己的别墅方向移动了约2.6米,使得两楼的间距缩小了近一半。同时,邻居的别墅高出自家别墅两层多,使自己家通风和采光都大受影响。李先生还告诉记者,邻居家的重建,破坏了别墅区的格局,将使他家的第12栋别墅大为贬值。
2010年2月22日,李先生与第11栋业主杨某夫妇商谈,要求其停建,并消除对他家的影响,但邻居没有停工的意思。2月23日,李先生拨打了贵阳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投诉,花溪区城管部门对第11栋业主的行为进行了干预。
记者看到,明显长高长粗了的新建别墅,大小、格局和隔壁的第12栋别墅明显不同。
城管初步认定重建违法
3月16日,记者就御溪山居第11栋业主拆别墅重建一事,采访了花溪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溪北街道办事处中队。
据该中队中队长代松介绍,一个合法的建筑需要取得由规划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两证齐全才可进行施工。即使成为危房需要重新建设,也需要这两证。代松告诉记者,业主杨某并不能提供重建房屋的合法手续,他们初步认定,杨某家拆掉重建的别墅为违法建筑。接到12319转来的投诉后,该中队队员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并要求业主停工,并向业主杨某下达了处罚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杨某在今年2月28日前自行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改正,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据介绍,由于杨某没有按照城管部门的整改通知执行,3月初,花溪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溪北街道办事处中队已将该事件的有关卷宗报至贵阳市城管局城管支队,待上级审批后,对违法重建的别墅进行强制拆除。
业主:事已至此,拆了就拆了
3月17日下午,御溪山居第11栋别墅业主杨某夫妇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别墅是他们以儿子名义,于2006年花94万多元购买的,付了30万元,贷款60多万元。别墅为混合结构,三层,建筑面积261.18平方米。
杨某的妻子王某告诉记者,去年见小区内有其他业主改建没人管,她的几个姊妹便与她商量,共同出资对别墅进行扩建,以便以后大家住在一起。去年11月份,将原来的别墅推倒开始重建。王某还说,她们也知道将自己的别墅推倒了重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之所以违法重建,是抱着侥幸心理。
据王某介绍,新建别墅主体已经完工,15米宽,12米长,高4层,面积大约600多平方米。为重建这栋别墅,他们已经花费了40多万元。对于这栋别墅未来可能被强拆的命运,杨某告诉记者,事已至此,拆了就拆了,只怪自己家“点子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袁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