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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买经济适用房 契税减半
2008-06-22 23:50:04 源自:贵州都市报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起,我省各地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我省已正式实行该项政策。

 《通知》规定,今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为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过去房屋出租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不强,加之住房租赁税负偏高,部分纳税人有意偷逃应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此次出台对住房租赁税收减免政策已是国家有关部门第二次调减住房租赁市场税收负担率,目的是通过降低税负促使住房租赁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纳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税收秩序,促进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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